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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SEC主席Atkins:美國需構建明確的加密資產監管框架
美國SEC主席Paul S. Atkins:打造明確的加密資產監管框架
在代幣化圓桌會議上,我很榮幸能向各位嘉賓分享我的觀點。
當前的討論恰逢其時,因爲證券正在加速從傳統數據庫("鏈下")向基於區塊鏈的分布式帳本系統("鏈上")轉移。
這種轉變可以類比爲音頻記錄從黑膠唱片到磁帶再到數字格式的演變過程。數字化使音頻文件易於傳輸、編輯和存儲,爲音樂產業帶來革命性創新。音頻從固定格式的束縛中解放出來,變得可在各種設備間互操作,可以被重組、分割和編程,創造全新產品。這推動了硬件設備和流媒體商業模式的發展,使消費者和經濟受益匪淺。
同樣,證券向鏈上遷移有望重塑整個證券市場格局。鏈上證券能夠利用智能合約定期、透明地分配股息。代幣化還能將低流動性資產轉化爲高流動性投資機會,促進資本形成。區塊鏈技術爲證券帶來廣泛的創新應用,許多新型市場活動超出了現有規則的考量範圍。
要實現美國成爲"全球加密中心"的願景,監管機構必須跟上創新步伐,考慮必要的監管改革以適應鏈上證券。爲鏈下證券設計的規則可能與鏈上資產不兼容,這會阻礙技術發展。
我任職期間的重要使命是爲加密資產市場構建合理的監管框架,爲資產發行、托管和交易制定明確規則,同時打擊違法行爲。明確的規則對保護投資者免受欺詐至關重要,尤其有助於識別非法騙局。
美國證券監管正迎來新時代。政策制定將不再依靠臨時執法行動,而是充分利用現有規則制定權,爲市場參與者提供切實可行的標準。執法將回歸國會初衷,聚焦監管違反既定義務的行爲,特別是欺詐和市場操縱。
這項工作需要跨部門協作,因此我很高興看到委員們成立加密貨幣特別工作組。這體現了各政策部門如何協力爲公衆提供他們長期需要的確定性。
現在,我將聚焦加密資產政策的三個關鍵領域:發行、托管和交易。
發行
首先,我希望爲屬於證券或受投資合同約束的加密資產制定清晰合理的發行指南。目前僅有四家機構完成了註冊發行和A條例發行。發行機構普遍避開此類路徑,部分原因是難以滿足披露要求。如果不打算發行傳統證券,發行方很難確定加密資產是否構成"證券"。
過去幾年,監管機構先是採取"鴕鳥心態",仿佛希望加密貨幣自行消失。隨後又轉向"先執法後提問"的策略。雖然聲稱願意與潛在註冊者溝通,但實際上並未對註冊表格進行必要調整以適應新技術。例如,S-1表格仍要求提供可能與加密資產投資決策無關的高管薪酬和資金用途詳情。盡管監管機構曾爲資產支持證券和房地產投資信托調整過表格,卻未對加密資產做類似調整。我們不能用"方枘圓鑿"的方式促進創新。
我致力於推動制定新方針。工作人員最近發布了關於註冊和披露義務的聲明,澄清了某些發行和資產不涉及聯邦證券法。我希望他們繼續就其他類型的發行和資產提供澄清。然而,現有的註冊豁免和安全港可能不完全適合某些加密資產發行。我認爲這些聲明只是臨時措施,更全面的行動至關重要。我已要求工作人員考慮是否需要額外指導、註冊豁免和安全港,爲美國境內加密資產發行開闢道路。
托管
其次,我支持給予註冊人更多自主權,讓他們決定如何托管加密資產。工作人員最近撤銷了《員工會計公告第121號》,消除了加密資產托管服務的一大障礙。該聲明本身是個錯誤,工作人員無權在沒有通知和評估的情況下採取如此廣泛行動。這造成了不必要混亂,影響遠超監管範圍。然而,監管機構可以做的遠不止廢除該公告,還應增強合法托管服務市場的競爭。
有必要明確哪些托管人符合《顧問法》和《投資公司法》規定的"合格托管人"資格,並制定合理例外情況。許多顧問和基金可以使用自托管解決方案,這些方案可能採用了更先進的保護技術。因此,托管規則可能需要更新,以允許特定情況下的自托管。
此外,可能需要廢除"特殊目的經紀交易商"框架,代之以更合理制度。目前僅有兩家此類機構運營,顯然是受到重大限制導致的。經紀交易商從未被禁止擔任非證券型加密資產的托管人,但監管機構可能需要澄清客戶保護和淨資本規則對此類活動的適用性。
交易
第三,我支持允許註冊者在平台上交易更多產品類型,開展響應市場需求的活動。例如,一些經紀交易商試圖通過"超級應用"進入市場,提供證券、非證券和其他金融服務的一體化交易。聯邦證券法並未禁止註冊經紀交易商促進非證券交易,包括通過證券和非證券間的"配對交易"。我已要求工作人員協助設計現代化的ATS監管制度,更好地適應加密資產。此外,我還要求探索是否需要進一步指導或規則制定,促進加密資產在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
在監管機構致力於構建全面監管框架的同時,證券市場參與者不應被迫前往海外進行區塊鏈技術創新。我想探討對尋求推出可能與現行規則不兼容的新產品和服務的機構,是否適合給予有條件豁免。
我期待與政府和國會同事協調合作,使美國成爲全球加密資產市場的最佳參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