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扩张,围绕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作为虚拟货币犯罪链条中两大被高频适用的罪名,常常在事实和法律适用层面发生交叉和混淆。
这种混淆不仅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准确认定,也直接关系到被告人量刑的轻重——两罪虽然都属刑法打击信息网络犯罪与洗钱行为的重要工具,但从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量刑幅度等方面差别显著。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理辨析及实务经验,深入探讨如何在虚拟货币犯罪中准确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实践参考。
一、案例介绍
我们先通过一个实务案例来看法院在判决涉币类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区别,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判决的陈思等人掩隐案中((2022)豫08刑终50号),基本案情如下:
2020年12月,李刚刚等人在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组织陈思等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陈思等人在明知李刚刚等人使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了自己实名办理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卡参与转账(部分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后转账),听过网络聊天群组进行记账、对账等。经侦查机关统计,陈思提供的3张银行卡转移电诈资金14.7万余元;
2021年2月,李刚刚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陈思等人继续组织他人使用银行卡对他人违反犯罪所得进行转账,或者通过购买虚拟货币进行转账,涉案金额达44.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陈思构成掩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但是陈思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定性错误,本案应当构成较轻的帮信罪而非较重的掩隐罪。但二审法院并未支持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观点,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就很好的说明了,通过虚拟货币转移上游违法犯罪所得时,控辩审三方的常见争议焦点,即帮信罪和掩隐罪的适用问题。
二、币圈刑案中,帮信和掩隐的适用范围
在币圈刑事案件中,帮信罪和掩隐罪的适用边界,通常与行为人的角色定位、主观认识程度及行为后果紧密相关。虽然两罪都要求行为人“明知”,但是仔细考察起来,两罪的适用场景其实还是具有明显差别:
(一)帮信罪的典型适用场景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推广引流、支付结算、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帮助的行为。对于币圈而言,常见的帮信罪行为包括:
1.协助诈骗团伙收币、转币;
2.明知是“黑U”或黑钱却仍提供地址转账服务;
3.提供虚拟币钱包地址用于“跑分”或中转。
此罪关键点在于“帮助”行为直接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便利,而不必以最终获取收益为目的。
(二)掩隐罪的典型适用场景
掩隐罪更侧重于帮助上游犯罪处理“赃款”,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仍协助转移、收购、代持、兑换等。其常见表现包括:
1.收购他人通过电诈获得的虚拟货币;
2.明知为黑钱仍进行“洗币”或兑换成法币;
3.代为保管、提现等行为。
掩隐罪强调行为人帮助“消化赃物”,更靠近传统意义上的“洗钱”,其前提是对犯罪所得的认识明确。
因此,两罪的适用边界在于行为发生的阶段、主观明知的对象及行为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或是事后处理犯罪成果。
三、如何准确区分帮信罪和掩隐罪?
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需要结合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及案件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套用罪名。以下三个方面至关重要:
(一)主观明知的对象不同
1.帮信罪:行为人须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身有明知。即:明知别人是电信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违法行为(只需要概括性明知),还提供帮助。
2.掩隐罪:行为人须对“所处理的财物系犯罪所得”有明知。即:不必明知原始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只需知道“处理的财物或虚拟货币是赃款”即可。
换言之,帮信罪的“知”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知晓,而掩隐罪的“知”是对犯罪所得的知晓。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1.帮信罪多发生在犯罪进行中或之前,起到“助攻”作用;
2.掩隐罪通常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起到“清洗赃物”的作用。
举例来说,帮骗子开设虚拟币钱包并参与资金转移时,可能构成帮信罪;但若骗子已经完成诈骗,将币交由他人代持或卖出时,对方则可能构成掩隐罪。
(三)是否促成犯罪既遂
掩隐行为往往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较强因果关系,例如没有跑分转账,诈骗团伙资金无法脱手。而帮信罪虽也存在帮助上游犯罪“收益变现”,但并不决定上游犯罪能否成立。
最后聊一下司法实践建议,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着手辩护:
第一是证据层面:需重点分析行为人获取币的方式、沟通记录是否提及上游犯罪、币种走向是否存在“洗白”意图。
第二是主观层面:若被告人确未明知上游行为为犯罪,只知道“这笔币不干净”,更应考虑适用帮信罪,主张“轻罪”处理。
四、结语
在虚拟货币高度匿名、极易跨境、去中心化等技术加持之下,刑法适用难度显著增加,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限日益模糊。但恰恰在这种模糊边界中,Web3领域的刑事律师更应承担起“法律翻译者”的职责,不仅要掌握传统刑事辩护的技艺,还要深入理解虚拟币的底层逻辑和实际用途。
从刑事政策层面看,轻重罪名的精准适用关乎法律的谦抑性与正义实现。从个人权利保障角度而言,是否能够准确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直接决定了涉案人员的命运轨迹。
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规范以及虚拟币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明晰。但在此之前,币圈刑案中的每一次罪名区分,都是对律师专业能力与责任心的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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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犯罪中,如何准确区分帮信罪和掩隐罪?
引言
随着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扩张,围绕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作为虚拟货币犯罪链条中两大被高频适用的罪名,常常在事实和法律适用层面发生交叉和混淆。
这种混淆不仅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准确认定,也直接关系到被告人量刑的轻重——两罪虽然都属刑法打击信息网络犯罪与洗钱行为的重要工具,但从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量刑幅度等方面差别显著。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理辨析及实务经验,深入探讨如何在虚拟货币犯罪中准确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实践参考。
一、案例介绍
我们先通过一个实务案例来看法院在判决涉币类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区别,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判决的陈思等人掩隐案中((2022)豫08刑终50号),基本案情如下:
2020年12月,李刚刚等人在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组织陈思等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陈思等人在明知李刚刚等人使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了自己实名办理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卡参与转账(部分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后转账),听过网络聊天群组进行记账、对账等。经侦查机关统计,陈思提供的3张银行卡转移电诈资金14.7万余元;
2021年2月,李刚刚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陈思等人继续组织他人使用银行卡对他人违反犯罪所得进行转账,或者通过购买虚拟货币进行转账,涉案金额达44.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陈思构成掩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但是陈思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定性错误,本案应当构成较轻的帮信罪而非较重的掩隐罪。但二审法院并未支持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观点,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就很好的说明了,通过虚拟货币转移上游违法犯罪所得时,控辩审三方的常见争议焦点,即帮信罪和掩隐罪的适用问题。
二、币圈刑案中,帮信和掩隐的适用范围
在币圈刑事案件中,帮信罪和掩隐罪的适用边界,通常与行为人的角色定位、主观认识程度及行为后果紧密相关。虽然两罪都要求行为人“明知”,但是仔细考察起来,两罪的适用场景其实还是具有明显差别:
(一)帮信罪的典型适用场景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推广引流、支付结算、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帮助的行为。对于币圈而言,常见的帮信罪行为包括:
1.协助诈骗团伙收币、转币;
2.明知是“黑U”或黑钱却仍提供地址转账服务;
3.提供虚拟币钱包地址用于“跑分”或中转。
此罪关键点在于“帮助”行为直接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便利,而不必以最终获取收益为目的。
(二)掩隐罪的典型适用场景
掩隐罪更侧重于帮助上游犯罪处理“赃款”,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仍协助转移、收购、代持、兑换等。其常见表现包括:
1.收购他人通过电诈获得的虚拟货币;
2.明知为黑钱仍进行“洗币”或兑换成法币;
3.代为保管、提现等行为。
掩隐罪强调行为人帮助“消化赃物”,更靠近传统意义上的“洗钱”,其前提是对犯罪所得的认识明确。
因此,两罪的适用边界在于行为发生的阶段、主观明知的对象及行为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或是事后处理犯罪成果。
三、如何准确区分帮信罪和掩隐罪?
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需要结合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及案件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套用罪名。以下三个方面至关重要:
(一)主观明知的对象不同
1.帮信罪:行为人须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身有明知。即:明知别人是电信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违法行为(只需要概括性明知),还提供帮助。
2.掩隐罪:行为人须对“所处理的财物系犯罪所得”有明知。即:不必明知原始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只需知道“处理的财物或虚拟货币是赃款”即可。
换言之,帮信罪的“知”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知晓,而掩隐罪的“知”是对犯罪所得的知晓。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1.帮信罪多发生在犯罪进行中或之前,起到“助攻”作用;
2.掩隐罪通常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起到“清洗赃物”的作用。
举例来说,帮骗子开设虚拟币钱包并参与资金转移时,可能构成帮信罪;但若骗子已经完成诈骗,将币交由他人代持或卖出时,对方则可能构成掩隐罪。
(三)是否促成犯罪既遂
掩隐行为往往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较强因果关系,例如没有跑分转账,诈骗团伙资金无法脱手。而帮信罪虽也存在帮助上游犯罪“收益变现”,但并不决定上游犯罪能否成立。
最后聊一下司法实践建议,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着手辩护:
第一是证据层面:需重点分析行为人获取币的方式、沟通记录是否提及上游犯罪、币种走向是否存在“洗白”意图。
第二是主观层面:若被告人确未明知上游行为为犯罪,只知道“这笔币不干净”,更应考虑适用帮信罪,主张“轻罪”处理。
四、结语
在虚拟货币高度匿名、极易跨境、去中心化等技术加持之下,刑法适用难度显著增加,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限日益模糊。但恰恰在这种模糊边界中,Web3领域的刑事律师更应承担起“法律翻译者”的职责,不仅要掌握传统刑事辩护的技艺,还要深入理解虚拟币的底层逻辑和实际用途。
从刑事政策层面看,轻重罪名的精准适用关乎法律的谦抑性与正义实现。从个人权利保障角度而言,是否能够准确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直接决定了涉案人员的命运轨迹。
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规范以及虚拟币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明晰。但在此之前,币圈刑案中的每一次罪名区分,都是对律师专业能力与责任心的严峻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