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美國 SEC 主席詳談鏈上發行、托管與交易

規則應該寫清楚,不該靠執法嚇人。

撰文:劉紅林、邵嘉碘

這兩年你要說美國 SEC 跟加密行業關係好,那基本等於說老虎信佛愛喫素。大部分時候,SEC 的態度不是「你先別做」,就是「你敢做,我就敢起訴」。但現在畫風似乎有點變了。

5 月 12 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 Paul S. Atkins 在「加密資產圓桌會議」上做了一場內容密度很高的講話。乍看是一次行業交流,實則是對過去幾年 SEC 加密監管模式的系統性反思。更重要的是,他用近一個小時,把「鏈上證券」的監管邏輯,重新講了一遍。

如果用一句話總結他這場講話的基調,那就是:規則應該寫清楚,不該靠執法嚇人。

這是 SEC 近年來首次明確提出要建立加密資產發行、托管和交易的「專門監管框架」,並承認現行規則不適用於鏈上資產。這對整個 Web3 行業來說,是一次不可忽視的信號。

發行:不是「不讓發」,是「這套表格你填不了」

這幾年 SEC 在 Token 發行上的策略幾乎是「默認非法」,但又不給合法路徑。大部分項目只要敢碰美國投資人,就得做好應訴準備。哪怕你想合規,走 S-1、Reg A 的註冊路徑,也常常卡在表格本身不適用。

S-1 是美國企業 IPO 時填寫的標準註冊文件,要求詳盡披露高管薪酬、資金用途、公司治理結構等內容;Reg A(Regulation A)則是針對中小型發行人設計的輕量化註冊豁免機制。但對於多數 Web3 項目來說,這兩套工具都顯得過於笨重甚至不適配,比如 Token 項目沒有傳統公司架構,資金用途常常是鏈上自動執行,很多核心內容沒有辦法「預寫」。

Atkins 主席這次說得很直白:現行證券發行的披露要求,不該強行套到鏈上資產上。「方釘不該硬塞進圓孔」,這句他在演講裏直接說了。他提出要推動專門適用於加密資產的註冊豁免、披露模板和安全港條款,探索更現實的監管路徑。

他還特別點出了 SEC 過去的「鴕鳥式管理」:一開始裝看不見,希望行業自己滅亡,後面又一頭扎進執法,用個案制造威懾,但始終沒有建立統一的規則。現在他說清楚了——規則要由委員會通過,不再靠「即興執法」。

托管:技術不是問題,問題是制度卡住了技術

加密資產的托管問題,這幾年其實就是「誰來管」的問題。傳統金融機構被 SAB 121 嚇退,自托管又沒有法律地位,結果很多基金、機構想參與鏈上資產配置,最後被卡在托管環節。

SAB 121 是 SEC 工作人員 2022 年發布的一份會計公告,要求公司把托管的客戶加密資產計入自己資產負債表中,導致監管風險陡增。其本意是爲了保障用戶資產,但實際效果是讓大多數銀行、券商退出了加密托管市場。

現在 SAB 121 已經被撤銷,這次主席也明確表示這份文件「不合法、未經審批、影響惡劣」。但更重要的是,他開始談下一步怎麼修。

他指出:只要安全性足夠,技術能力可以替代傳統托管資質。在某些前提下,自托管也可以是合規選項。這其實爲 DeFi 平台、錢包廠商、甚至是鏈上資產管理項目打開了合規可能性。

此外,他還批評了「特殊目的經紀商」(Special Purpose Broker-Dealer)制度設計失敗,只批了兩家、效果不佳。他暗示這套機制要重構,也就是說,未來托管和交易的合規路徑,有可能重新整合、降低門檻。

交易:從「交易即觸法」走向「有限豁免試點」

SEC 長期對鏈上資產交易持強監管立場,尤其是在「是否屬於證券」這道坎上,讓大多數 Token 項目走上了「不落地、不合規、不敢上線」的死循環。

這次講話中,Atkins 主席的說法是明確松綁的。他提出要讓 ATS(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s)平台支持證券與非證券的混合交易。

ATS 是美國監管體系下對證券類交易平台的一個分類,可以理解爲「非上市交易所」,很多數字資產平台曾試圖註冊成爲 ATS,以提供合規交易能力。但目前 ATS 制度並未針對加密資產作出清晰定義,導致多數平台望而卻步。

主席還特別強調「豁免機制」的必要性。也就是說,如果一個項目因爲技術創新或結構特殊,暫時無法滿足所有合規要求,SEC 可能提供一定條件下的測試空間。這不是放任自流,而是有條件、可監督、可試錯的合規通道。

行業影響:監管邊界不再靠猜,合規空間開始出現

這次講話最大的意義在於,它不是對某個項目的判例說明,也不是某位委員的個人意見,而是 SEC 主席在委員會授權下,第一次完整表述了加密資產監管應有的邏輯。

這背後的政策底色也很清晰:特朗普政府希望美國成爲「全球加密之都」,而 SEC 作爲核心金融監管機構,不再能裝作加密資產是邊角業務。

未來幾年內,鏈上證券、穩定幣、RWA、Token 支付平台這些方向,可能會成爲 SEC 新規則下的試點窗口。而創業者與項目方也必須從原來的「繞監管」模式,轉入「設計內生合規」的狀態。

作爲 Web3 律師的建議:不是「可以做了」,而是「有法可依地做」

從實務角度看,我們會建議:

第一,留意 S-1、Reg A 等發行路徑的結構調整。 如果 SEC 推動加密專屬披露規則,項目方就可以合理選擇註冊豁免方式,而不必每次都從美國境外發幣開始規避。

第二,重視托管合規性的籌備。 不管是鏈上錢包、自托管系統,還是依賴第三方服務商,都需要盡快評估其在新規則下的合規邊界。

第三,關注 ATS 及相關交易平台的政策調整。 如果你是做交易所、做撮合產品的項目,現在可能是結構設計重新上桌的窗口期。

第四,認真評估項目是否適用於「有條件豁免」機制。 一些早期項目,可能不適合全面註冊,但可以通過規則豁免獲得落地路徑。這是合規路線,不是灰色通道。

這次講話不是宣布加密行業「可以做了」,而是提供了做的方式可以談了。

如果你是正在考慮啓動美區 Token 項目、結構化 RWA 產品,或者探索合規交易通道的 Web3 創業者,歡迎與我們團隊交流。曼昆律師事務所長期關注中美加密法規對接,協助項目在法律框架內完成從 0 到 1 的路徑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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