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聯邦貨幣監理署(OCC)已對國家銀行和聯邦儲蓄協會(,統稱爲銀行),在加密資產活動方面發出了更爲寬松的監管立場。“我將繼續努力,確保法規有效而不過度,同時維護強大的聯邦銀行系統,”代理貨幣監理署署長羅德尼·E·胡德今年早些時候表示。在3月7日,OCC開始正式轉變其對銀行加密資產活動監管的拜登時代方法,發布了解釋信第1183號。通過這封解釋信,OCC取消了其對尋求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銀行的監管非異議程序,從而消除了銀行開展此類活動的重大繁文縟節。這封解釋信還重申了OCC之前的指導,允許銀行參與一系列加密資產活動。OCC在5月對此行動進行了後續,發布了解釋性信函1184。在信函中,OCC進一步確認銀行可以參與某些加密資產活動,並討論了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例如金融科技公司——在這些活動中可以扮演的角色。該解釋性信函總體上支持第三方參與這些活動。## 關鍵要點:* OCC將不再要求銀行在向客戶提供與加密資產相關的產品和服務之前經歷監督非反對程序(請參見下文定義)。由OCC監管的銀行現在可以提供加密資產產品和服務,而無需首先證明它們擁有足夠的合規流程。* 移除此流程顯著降低了加密資產銀行活動變得更爲普遍的障礙。不過,監管期望仍然適用。OCC 可能仍會使用監管檢查來檢查銀行是否已實施強有力的控制措施,以管理與加密資產活動相關的風險。* OCC還再次確認,銀行可以提供加密資產托管服務,作爲穩定幣的儲備持有資金,並提供與穩定幣相關的某些支付服務,包括作爲分布式帳本的節點,驗證客戶的支付並促進分布式帳本上的支付交易。* 至於加密資產托管服務,OCC 已確認銀行可以使用第三方子托管人提供托管服務,但須遵循適當的第三方風險管理實踐。* 有意向向客戶提供加密資產產品和服務的銀行應審查OCC現有的指導,以識別合規義務和期望。預計隨着加密資產活動的發展和在銀行業的更廣泛採用,OCC的指導也會不斷演變。* 由於加密資產活動在銀行業仍然是新穎的,銀行可以通過主動識別適當的控制措施和流程來管理與加密資產產品和服務相關的風險,從而獲益。故事繼續## 最近的解釋信的作用OCC最近的解讀信件表明,該機構在拜登政府下採取的更爲謹慎和限制的方式正在轉變,OCC對銀行管理與加密資產活動相關風險的能力充滿信心。它們重申銀行被允許參與某些加密資產活動,並明確允許第三方服務運營商提供加密資產托管服務(作爲“子托管人”)。它們還爲銀行探索加密資產機會提供了綠燈,因爲這些機會可能會出現,通過取消2021年首次採用的監督不反對程序。以前,銀行從事加密資產活動的能力受到2021年採用的監督不反對程序的限制,該程序要求銀行在從事此類活動之前獲得OCC的默許批準。OCC最近的解釋信函取消了這一監督不反對程序。## 允許進行哪些加密資產活動?* 解釋信1170 – 允許銀行在其傳統的保管和托管活動中,以受托和非受托的身分向客戶提供加密資產保管服務。* 解釋性函件1172 - 允許銀行接收和持有來自穩定幣發行者的存款,包括與托管錢包相關的穩定幣儲備。* 解讀信函1174 - 授權銀行參與與穩定幣相關的某些支付活動,包括作爲獨立節點驗證網路(的節點,即*,*與驗證客戶支付和在分布式帳本上促進支付交易相關的分布式帳本)。在其最近的解釋信中,OCC 重申這些加密資產活動仍然是允許的銀行活動。OCC 還明確確認,銀行可以使用第三方,這表明 OCC 可能也支持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參與銀行的其他加密資產活動。## OCC的監督非異議程序是什麼?在現在已被撤回的解釋信第1179號下,尋求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銀行需要通知其OCC監管辦公室並在繼續之前獲得書面的無異議確認。只有當銀行能夠向監管辦公室證明其具備足夠的風險管理流程,以識別、衡量、監控和控制與其計劃的加密資產活動相關的潛在風險時,才會發放不反對函。此外,銀行必須清楚了解適用於其計劃的加密資產活動的法律,例如聯邦證券法、反洗錢法和消費者保護法。消除這一監管非反對程序消除了銀行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一個重要監管障礙。然而,其移除並不免除銀行有效管理與這些活動相關的風險的責任。## 加密資產風險管理展望在未來,這些活動將作爲OCC定期監督流程的一部分進行審查。這意味着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銀行仍然必須確保這些活動以安全、穩健和公平的方式進行,並遵守適用的法律。如果有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例如金融科技公司)參與,銀行將被期望實施適當的第三方風險管理實踐。通過消除監管不反對的障礙,OCC將更大的責任置於銀行身上,以實施適當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因此,他們可能會發現將與加密相關的產品和服務整合到其產品中更加容易。盡管如此,OCC可能會期望銀行實施強有力的控制措施,以管理與這些活動相關的風險,這與OCC之前的解釋信和指導中概述的內容是一致的。例如:* 加密資產保管服務 – OCC表示,需要強有力的安全控制來避免對加密密鑰的管理不善,這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損失。OCC建議實施雙重控制、職責分離以及安全存儲解決方案(,例如冷錢包),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並採用強大的審計程序以有效管理加密密鑰。* 持有穩定幣儲備 – OCC 強調流動性風險和遵守適用的資本和流動性法規是主要關注領域,特別是當儲備餘額與未償還的穩定幣不一致時。因此,如果銀行持有穩定幣儲備,應該保持每日儲備驗證要求,以確保穩定幣由法幣以 1:1 的比例支持,並應與穩定幣發行方建立合同限制,以確保贖回義務不超過可用儲備。* 穩定幣支付活動 – OCC期望銀行通過發展足夠的技術專長,以安全和遵守適用法律的方式管理區塊鏈交易的復雜性,來應對與支付相關的加密資產活動所涉及的反洗錢、網路安全、欺詐和消費者保護風險,特別是考慮到此類交易可能具有僞匿名的性質。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銀行應與這些期望保持一致。然而,加密資產活動相較於傳統銀行活動仍然相對新穎,它們所引發的合規問題可能尚未完全理解。OCC的安全性和穩健性期望可能會演變,新立法可能會改變適用法律。緊跟加密資產活動周圍的監管環境,對於參與這些活動的銀行來說可能是關鍵。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銀行可以通過主動管理這些風險來保持在新監管發展的前沿,例如通過建立健全的治理框架以防止監管缺口,並與監管機構和行業進行溝通,以了解監管期望。查看評論
OCC批準銀行的加密貨幣活動
近年來,聯邦貨幣監理署(OCC)已對國家銀行和聯邦儲蓄協會(,統稱爲銀行),在加密資產活動方面發出了更爲寬松的監管立場。“我將繼續努力,確保法規有效而不過度,同時維護強大的聯邦銀行系統,”代理貨幣監理署署長羅德尼·E·胡德今年早些時候表示。
在3月7日,OCC開始正式轉變其對銀行加密資產活動監管的拜登時代方法,發布了解釋信第1183號。通過這封解釋信,OCC取消了其對尋求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銀行的監管非異議程序,從而消除了銀行開展此類活動的重大繁文縟節。這封解釋信還重申了OCC之前的指導,允許銀行參與一系列加密資產活動。
OCC在5月對此行動進行了後續,發布了解釋性信函1184。在信函中,OCC進一步確認銀行可以參與某些加密資產活動,並討論了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例如金融科技公司——在這些活動中可以扮演的角色。該解釋性信函總體上支持第三方參與這些活動。
關鍵要點:
故事繼續## 最近的解釋信的作用
OCC最近的解讀信件表明,該機構在拜登政府下採取的更爲謹慎和限制的方式正在轉變,OCC對銀行管理與加密資產活動相關風險的能力充滿信心。它們重申銀行被允許參與某些加密資產活動,並明確允許第三方服務運營商提供加密資產托管服務(作爲“子托管人”)。它們還爲銀行探索加密資產機會提供了綠燈,因爲這些機會可能會出現,通過取消2021年首次採用的監督不反對程序。
以前,銀行從事加密資產活動的能力受到2021年採用的監督不反對程序的限制,該程序要求銀行在從事此類活動之前獲得OCC的默許批準。OCC最近的解釋信函取消了這一監督不反對程序。
允許進行哪些加密資產活動?
在其最近的解釋信中,OCC 重申這些加密資產活動仍然是允許的銀行活動。OCC 還明確確認,銀行可以使用第三方,這表明 OCC 可能也支持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參與銀行的其他加密資產活動。
OCC的監督非異議程序是什麼?
在現在已被撤回的解釋信第1179號下,尋求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銀行需要通知其OCC監管辦公室並在繼續之前獲得書面的無異議確認。
只有當銀行能夠向監管辦公室證明其具備足夠的風險管理流程,以識別、衡量、監控和控制與其計劃的加密資產活動相關的潛在風險時,才會發放不反對函。
此外,銀行必須清楚了解適用於其計劃的加密資產活動的法律,例如聯邦證券法、反洗錢法和消費者保護法。
消除這一監管非反對程序消除了銀行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一個重要監管障礙。然而,其移除並不免除銀行有效管理與這些活動相關的風險的責任。
加密資產風險管理展望
在未來,這些活動將作爲OCC定期監督流程的一部分進行審查。這意味着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銀行仍然必須確保這些活動以安全、穩健和公平的方式進行,並遵守適用的法律。如果有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例如金融科技公司)參與,銀行將被期望實施適當的第三方風險管理實踐。
通過消除監管不反對的障礙,OCC將更大的責任置於銀行身上,以實施適當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因此,他們可能會發現將與加密相關的產品和服務整合到其產品中更加容易。
盡管如此,OCC可能會期望銀行實施強有力的控制措施,以管理與這些活動相關的風險,這與OCC之前的解釋信和指導中概述的內容是一致的。例如:
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銀行應與這些期望保持一致。然而,加密資產活動相較於傳統銀行活動仍然相對新穎,它們所引發的合規問題可能尚未完全理解。OCC的安全性和穩健性期望可能會演變,新立法可能會改變適用法律。緊跟加密資產活動周圍的監管環境,對於參與這些活動的銀行來說可能是關鍵。
參與加密資產活動的銀行可以通過主動管理這些風險來保持在新監管發展的前沿,例如通過建立健全的治理框架以防止監管缺口,並與監管機構和行業進行溝通,以了解監管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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