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隨着虛擬貨幣在全球範圍內的迅速擴張,圍繞其產生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復雜,尤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稱“掩隱罪”),作爲虛擬貨幣犯罪鏈條中兩大被高頻適用的罪名,常常在事實和法律適用層面發生交叉和混淆。
這種混淆不僅影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準確認定,也直接關係到被告人量刑的輕重——兩罪雖然都屬刑法打擊信息網路犯罪與洗錢行爲的重要工具,但從主觀故意、行爲方式、量刑幅度等方面差別顯著。
本文將通過案例分析、法理辨析及實務經驗,深入探討如何在虛擬貨幣犯罪中準確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爲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實踐參考。
一、案例介紹
我們先通過一個實務案例來看法院在判決涉幣類幫信罪和掩隱罪的區別,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判決的陳思等人掩隱案中((2022)豫08刑終50號),基本案情如下:
2020年12月,李剛剛等人在明知他人需要銀行卡用於轉移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組織陳思等人使用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陳思等人在明知李剛剛等人使用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提供了自己實名辦理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郵政銀行卡參與轉帳(部分通過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帳),聽過網路聊天羣組進行記帳、對帳等。經偵查機關統計,陳思提供的3張銀行卡轉移電詐資金14.7萬餘元;
2021年2月,李剛剛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但陳思等人繼續組織他人使用銀行卡對他人違反犯罪所得進行轉帳,或者通過購買虛擬貨幣進行轉帳,涉案金額達44.1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陳思構成掩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
但是陳思及其辯護律師認爲,一審法院對案件定性錯誤,本案應當構成較輕的幫信罪而非較重的掩隱罪。但二審法院並未支持被告人及其律師的觀點,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案例就很好的說明了,通過虛擬貨幣轉移上遊違法犯罪所得時,控辯審三方的常見爭議焦點,即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問題。
二、幣圈刑案中,幫信和掩隱的適用範圍
在幣圈刑事案件中,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邊界,通常與行爲人的角色定位、主觀認識程度及行爲後果緊密相關。雖然兩罪都要求行爲人“明知”,但是仔細考察起來,兩罪的適用場景其實還是具有明顯差別:
(一)幫信罪的典型適用場景
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爲其提供技術支持、推廣引流、支付結算、網路存儲、通信傳輸等幫助的行爲。對於幣圈而言,常見的幫信罪行爲包括:
1.協助詐騙團夥收幣、轉幣;
2.明知是“黑U”或黑錢卻仍提供地址轉帳服務;
3.提供虛擬幣錢包地址用於“跑分”或中轉。
此罪關鍵點在於“幫助”行爲直接爲信息網路犯罪提供便利,而不必以最終獲取收益爲目的。
(二)掩隱罪的典型適用場景
掩隱罪更側重於幫助上遊犯罪處理“贓款”,具體表現爲行爲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仍協助轉移、收購、代持、兌換等。其常見表現包括:
1.收購他人通過電詐獲得的虛擬貨幣;
2.明知爲黑錢仍進行“洗幣”或兌換成法幣;
3.代爲保管、提現等行爲。
掩隱罪強調行爲人幫助“消化贓物”,更靠近傳統意義上的“洗錢”,其前提是對犯罪所得的認識明確。
因此,兩罪的適用邊界在於行爲發生的階段、主觀明知的對象及行爲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或是事後處理犯罪成果。
三、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
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需要結合主觀心態、客觀行爲及案件客觀證據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套用罪名。以下三個方面至關重要:
(一)主觀明知的對象不同
1.幫信罪:行爲人須對“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本身有明知。即:明知別人是電信詐騙、賭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網路違法行爲(只需要概括性明知),還提供幫助。
2.掩隱罪:行爲人須對“所處理的財物系犯罪所得”有明知。即:不必明知原始犯罪行爲的具體細節,只需知道“處理的財物或虛擬貨幣是贓款”即可。
換言之,幫信罪的“知”是對犯罪行爲本身的知曉,而掩隱罪的“知”是對犯罪所得的知曉。
(二)行爲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
1.幫信罪多發生在犯罪進行中或之前,起到“助攻”作用;
2.掩隱罪通常發生在犯罪既遂之後,起到“清洗贓物”的作用。
舉例來說,幫騙子開設虛擬幣錢包並參與資金轉移時,可能構成幫信罪;但若騙子已經完成詐騙,將幣交由他人代持或賣出時,對方則可能構成掩隱罪。
(三)是否促成犯罪既遂
掩隱行爲往往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較強因果關係,例如沒有跑分轉帳,詐騙團夥資金無法脫手。而幫信罪雖也存在幫助上遊犯罪“收益變現”,但並不決定上遊犯罪能否成立。
最後聊一下司法實踐建議,對於辯護律師來說,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着手辯護:
第一是證據層面:需重點分析行爲人獲取幣的方式、溝通記錄是否提及上遊犯罪、幣種走向是否存在“洗白”意圖。
第二是主觀層面:若被告人確未明知上遊行爲爲犯罪,只知道“這筆幣不幹淨”,更應考慮適用幫信罪,主張“輕罪”處理。
四、結語
在虛擬貨幣高度匿名、極易跨境、去中心化等技術加持之下,刑法適用難度顯著增加,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日益模糊。但恰恰在這種模糊邊界中,Web3領域的刑事律師更應承擔起“法律翻譯者”的職責,不僅要掌握傳統刑事辯護的技藝,還要深入理解虛擬幣的底層邏輯和實際用途。
從刑事政策層面看,輕重罪名的精準適用關乎法律的謙抑性與正義實現。從個人權利保障角度而言,是否能夠準確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直接決定了涉案人員的命運軌跡。
未來,隨着司法實踐的進一步規範以及虛擬幣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這一領域的法律適用將更加明晰。但在此之前,幣圈刑案中的每一次罪名區分,都是對律師專業能力與責任心的嚴峻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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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犯罪中,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
引言
隨着虛擬貨幣在全球範圍內的迅速擴張,圍繞其產生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復雜,尤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稱“掩隱罪”),作爲虛擬貨幣犯罪鏈條中兩大被高頻適用的罪名,常常在事實和法律適用層面發生交叉和混淆。
這種混淆不僅影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準確認定,也直接關係到被告人量刑的輕重——兩罪雖然都屬刑法打擊信息網路犯罪與洗錢行爲的重要工具,但從主觀故意、行爲方式、量刑幅度等方面差別顯著。
本文將通過案例分析、法理辨析及實務經驗,深入探討如何在虛擬貨幣犯罪中準確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爲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實踐參考。
一、案例介紹
我們先通過一個實務案例來看法院在判決涉幣類幫信罪和掩隱罪的區別,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判決的陳思等人掩隱案中((2022)豫08刑終50號),基本案情如下:
2020年12月,李剛剛等人在明知他人需要銀行卡用於轉移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組織陳思等人使用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陳思等人在明知李剛剛等人使用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提供了自己實名辦理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郵政銀行卡參與轉帳(部分通過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帳),聽過網路聊天羣組進行記帳、對帳等。經偵查機關統計,陳思提供的3張銀行卡轉移電詐資金14.7萬餘元;
2021年2月,李剛剛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但陳思等人繼續組織他人使用銀行卡對他人違反犯罪所得進行轉帳,或者通過購買虛擬貨幣進行轉帳,涉案金額達44.1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陳思構成掩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
但是陳思及其辯護律師認爲,一審法院對案件定性錯誤,本案應當構成較輕的幫信罪而非較重的掩隱罪。但二審法院並未支持被告人及其律師的觀點,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案例就很好的說明了,通過虛擬貨幣轉移上遊違法犯罪所得時,控辯審三方的常見爭議焦點,即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問題。
二、幣圈刑案中,幫信和掩隱的適用範圍
在幣圈刑事案件中,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邊界,通常與行爲人的角色定位、主觀認識程度及行爲後果緊密相關。雖然兩罪都要求行爲人“明知”,但是仔細考察起來,兩罪的適用場景其實還是具有明顯差別:
(一)幫信罪的典型適用場景
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爲其提供技術支持、推廣引流、支付結算、網路存儲、通信傳輸等幫助的行爲。對於幣圈而言,常見的幫信罪行爲包括:
1.協助詐騙團夥收幣、轉幣;
2.明知是“黑U”或黑錢卻仍提供地址轉帳服務;
3.提供虛擬幣錢包地址用於“跑分”或中轉。
此罪關鍵點在於“幫助”行爲直接爲信息網路犯罪提供便利,而不必以最終獲取收益爲目的。
(二)掩隱罪的典型適用場景
掩隱罪更側重於幫助上遊犯罪處理“贓款”,具體表現爲行爲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仍協助轉移、收購、代持、兌換等。其常見表現包括:
1.收購他人通過電詐獲得的虛擬貨幣;
2.明知爲黑錢仍進行“洗幣”或兌換成法幣;
3.代爲保管、提現等行爲。
掩隱罪強調行爲人幫助“消化贓物”,更靠近傳統意義上的“洗錢”,其前提是對犯罪所得的認識明確。
因此,兩罪的適用邊界在於行爲發生的階段、主觀明知的對象及行爲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或是事後處理犯罪成果。
三、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
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需要結合主觀心態、客觀行爲及案件客觀證據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套用罪名。以下三個方面至關重要:
(一)主觀明知的對象不同
1.幫信罪:行爲人須對“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本身有明知。即:明知別人是電信詐騙、賭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網路違法行爲(只需要概括性明知),還提供幫助。
2.掩隱罪:行爲人須對“所處理的財物系犯罪所得”有明知。即:不必明知原始犯罪行爲的具體細節,只需知道“處理的財物或虛擬貨幣是贓款”即可。
換言之,幫信罪的“知”是對犯罪行爲本身的知曉,而掩隱罪的“知”是對犯罪所得的知曉。
(二)行爲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
1.幫信罪多發生在犯罪進行中或之前,起到“助攻”作用;
2.掩隱罪通常發生在犯罪既遂之後,起到“清洗贓物”的作用。
舉例來說,幫騙子開設虛擬幣錢包並參與資金轉移時,可能構成幫信罪;但若騙子已經完成詐騙,將幣交由他人代持或賣出時,對方則可能構成掩隱罪。
(三)是否促成犯罪既遂
掩隱行爲往往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較強因果關係,例如沒有跑分轉帳,詐騙團夥資金無法脫手。而幫信罪雖也存在幫助上遊犯罪“收益變現”,但並不決定上遊犯罪能否成立。
最後聊一下司法實踐建議,對於辯護律師來說,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着手辯護:
第一是證據層面:需重點分析行爲人獲取幣的方式、溝通記錄是否提及上遊犯罪、幣種走向是否存在“洗白”意圖。
第二是主觀層面:若被告人確未明知上遊行爲爲犯罪,只知道“這筆幣不幹淨”,更應考慮適用幫信罪,主張“輕罪”處理。
四、結語
在虛擬貨幣高度匿名、極易跨境、去中心化等技術加持之下,刑法適用難度顯著增加,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日益模糊。但恰恰在這種模糊邊界中,Web3領域的刑事律師更應承擔起“法律翻譯者”的職責,不僅要掌握傳統刑事辯護的技藝,還要深入理解虛擬幣的底層邏輯和實際用途。
從刑事政策層面看,輕重罪名的精準適用關乎法律的謙抑性與正義實現。從個人權利保障角度而言,是否能夠準確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直接決定了涉案人員的命運軌跡。
未來,隨着司法實踐的進一步規範以及虛擬幣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這一領域的法律適用將更加明晰。但在此之前,幣圈刑案中的每一次罪名區分,都是對律師專業能力與責任心的嚴峻考驗。